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有限公司、江苏光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连云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有限公司、江苏光大**有限公司、江苏豪**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员会作出的(2013)连仲裁字第26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江苏光大**有限公司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连云**员会作出的(2013)连仲裁字第26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