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连云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有限公司、江苏光大**有限公司、江苏豪**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员会作出的(2013)连仲裁字第26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江苏光大**有限公司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连云**员会作出的(2013)连仲裁字第26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