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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与江苏盐城**云港分公司、江苏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盐城**云港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俞**、江苏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1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盐城**云港分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盐城**云港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盐城**云港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上诉人江苏**连云港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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