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连云港**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连云港**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连云港**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连云港**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5897元,减半收取22948.5元,由上诉人连**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