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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韩*、江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与被上诉人周*、原审被告江山**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0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周*的委托代理人顾**、牟*,原审被告江**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06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355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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