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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公司与南通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亿人公司)与被告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12月1日、2015年1月12日、4月24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云港亿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第三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连云港亿人公司诉称,2010年10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连云港博威江南明珠苑二期B标29#、30#、31#、32#、33#、34#、35#楼及S-10商铺、2号人防地下室及农贸市场发包给被告承建。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由于公司内部管理无序、施工组织混乱,加之自身债务问题,工期一再推迟,导致竣工工期延迟达400余天,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依据承包合同中第十五条15.1款约定,竣工报告批准后30个日历天内,被告按本合同的约定编制结算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向原告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决算。原告代表收到全部结算报告后,由原告组织、双方委托上海中**限公司或委托有资质的审价机构按照本合同及双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达成的相关文件审核决算报告。而被告在原告电话、信函等一再催促的情况下,未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结算报告并对相关工程进行结算审核。被告的行为同样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公司给付原告违约赔偿金230万元;2.判令被告与原告继续履行合同中工程结算的义务;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公司辩称,被告没有违约行为,反而因原告对涉案工程外墙保温工程做法没有及时确定导致工程延期,而且工程延期致被告决算价的损失,原告补贴了1292000元。该事实在双方结算公司上海中**限公司有存档备案。所以原告诉求被告违约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3日,原告连云港亿人公司(发包人)与被告**公司(承包人)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其开发的连云港博威江南明珠苑二期B标29#、30#、31#、32#、33#、34#、35#楼及S-10商铺、2号人防地下室及农贸市场发包给被告**公司承建;合同总造价暂定为8535万元,最终工程价款按双方约定计取;竣工报告批准后30个日历天内,被告按本合同的约定编制结算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向原告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决算。原告代表收到全部结算报告后,由原告组织、双方委托上海中**限公司或委托有资质的审价机构按照本合同及双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达成的相关文件审核决算报告;合同工期各标段单体全部竣工450日历天;被告如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又无合同第二十六条所确认的工期延误的理由,总工期或节点工期每延误一天被告须按每天1万元向原告缴纳违约金;本合同与双方签订的施工备案合同有抵触时,均以本合同为准等内容。

此外,原告连云港亿人公司还将涉案工程分成三个标段分别进行了招标,被告**公司均予以了投标并中标,双方就涉案工程还于2010年11月12日、12月8日、2011年7月12日签订三份中标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被告**公司分别于2010年11月20日对涉案工程中的29#、30#楼及S-10商铺工程开工建设,2010年12月10日对31#、33#、34#楼及2#人防工程开工建设,2011年8月4日对32#、35#楼及农贸市场工程开工建设。上述工程中,29#、30#、31#、33#、34#楼、S-10商铺以及2#人防工程于2012年12月26日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32#、35#楼及农贸市场工程于2013年10月31日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在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后,上海中**限公司对涉案工程总造价进行审计,于2014年12月3日审定涉案工程总造价为97887913元,并出具《工程审价审定单》。在本案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在该《工程审价审定单》上予以了盖章确认。2014年12月24日,原告连云港亿人公司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将双方盖章确认的《工程审价审定单》邮寄给了被告**公司。2014年12月25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对该份邮政特快专递予以签收。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亿人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亿人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由原告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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