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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宝**限公司与江苏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宝**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宝**限公司将诉讼请求由请求判令被告江苏**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0000178元及利息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江苏**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50000元,其后又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宝**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50000元计算为10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宝**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剩余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1276元退还原告江**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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