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连云**东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成隆东海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省东海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东海县国土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9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937元(成**分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