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司)与被告徐**、盐城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振**司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振**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8469元,由振**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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