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王**、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3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