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王**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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