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王**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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