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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江苏宝**限公司、江苏宝**限公司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江**有限公司、江苏宝**公司一公司、第三人赣榆县青口镇凡柯特建筑保温材料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有限公司、江苏宝**公司一公司、第三人赣榆县青口镇凡柯特建筑保温材料厂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0元,减半收取284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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