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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德州与江苏**限公司、戴**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仝德州、戴**、原审被告睢宁县王*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3)睢民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3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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