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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南通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铁诉被告南通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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