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安县**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邓**司)与被告海**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邓*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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