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海安县**程有限公司与海安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安县**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邓**司)与被告海**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邓*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