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南通恒**限公司、陈**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谢**与南通恒**限公司、陈**、徐**、崔**、顾**、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按上述法律依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205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2015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谢**与被执行人陈**、徐**达成约期还款协议,被执行人陈**已履行3万元,徐**已履行7万元。余款部分,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陈**、徐**、崔**、顾**、李**目前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应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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