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解奇江与海安县邓**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解奇江*海安县邓**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安*初字第05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189280.76元。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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