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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