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通达**限公司与南通宏**限公司、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通达**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司)与被告南通宏**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司)、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达**司诉称:2008年9月18日,我公司为建设标准厂房,与被告宏**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我公司发现该工程实际上是被告许**挂靠被告宏**司所为。因被告的原因造成工程烂尾,致我公司租金损失。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我公司损失。

本院查明

经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曾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1)港民初字第0184号民事判决,该案宏**司是原告,达**司为被告,许**为第三人。该案审理过程中,达**司提起反诉。该案中,宏**司主张达**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656万元。达**司主张,2号厂房未按期竣工,宏**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4号厂房、5号厂房质量不合格,宏**司曾承诺赔偿50万元,要求宏**司履约。达**司反诉要求宏**司支付赔偿款50万元,没收履约保证金50万元,继续履行合同;承担因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达**司不服,向南通**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通中民终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达**司向江苏**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3)苏民申字第669号民事裁定,指令江苏省南通**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后南通**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通中民再终字第0017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该院(2012)通中民终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及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1)港民初字第0184号民事判决、该案发回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受理本案后,曾书面要求达**司提供再审案件裁判文书已经生效的证据,但达**司未按照本院的要求提供证据。经本院与南通**民法院联系,发现再审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未作出裁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公司与被告宏**司、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其另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宏**司、许**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其起诉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达**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