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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苏**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0)沛民初字第0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苏**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席**、王**,被上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徐州**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江苏**限公司支付30000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二、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18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890元(发回重审案件在(2009)徐*三终字第547号案件中预交)减半收取为10945元,均由江苏**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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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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