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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叶*与被上诉人**程总公司、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因与被上诉人睢宁县**总公司(以下简称睢**公司)、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2011)睢民初字第00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叶*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邹*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叶*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0元,由上诉人叶*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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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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