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市**发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设有限公司、邳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无锡市**发有限公司、无锡市**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并为此提供了担保。本院遂作出(2013)徐*初字第59号民事裁定,后两原告申请追加邳**麻公司为被告,要求查封两被告价值380万元的房产。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发有限公司、无锡市**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邳州**限公司、邳**麻公司的银行存款38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继续查封担保人无锡市**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无锡市鸿山镇洪福苑(三期)15-303室的房产(房产证号:锡房权证新字第65040596号,建筑面积816.39平方米),上述财产在诉讼期间不得转让、抵押。

财产保全费5000元先由原告预交,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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