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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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