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徐州**限公司与被告通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徐州**限公司与被告通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限公司因与被告通州**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州**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0元,由原告徐**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