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州**限公司与被告通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限公司因与被告通州**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州**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0元,由原告徐**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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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