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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青**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青**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确认睢宁**画院公寓土建工程造价为14066222.37元,扣减3%保修金为13644235.70元,已付款为11795000元,应返还合同保证金600000元。

二、被告徐州金**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0日和2009年7月29日代垫时晓*钢管租金及诉讼费387627元、代垫崔**房款97750元、代垫税款153908.56元,合计639285.56元,因双方有争议,一致同意另行结算解决。

三、被告徐州金**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日之前给付原告江苏青**限公司1000000元,于2011年10月1日之前给付809950.14元。

四、睢宁县古汉国画院公寓土建工程的维修问题,双方另行委托鉴定机构对维修费用进行鉴定,保修金421986.67元扣减维修费用后余款在5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青**限公司。

五、睢宁县古汉国画院公寓水电工程、违约金及停工损失双方另行解决。

六、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案件受理费53020元减半收取为265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510元,由被告徐州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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