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州广**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沛县人民法院(2010)沛民初字第0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徐州广**有限公司所欠徐州鑫**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超期使用费1652867元及违约金以140万元计算,徐州广**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5日前给付50万元,于2011年6月30日前给付50万元,于2011年7月30日前给付40万元。徐州鑫**有限公司不再开具发票。
二、上述任何一期款项逾期未履行完毕,徐州鑫**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三、双方关于两部40#塔吊的纠纷另行解决。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21790元,由徐州广**有限公司负担10895元(此款徐州鑫**有限公司已预交,徐州广**有限公司与上述最后一批款项一并给付),徐州鑫**有限公司负担108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790元减半收取为10895元,由徐州广**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