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连云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于2014年8月29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60元,减半收取5430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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