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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江苏**限公司、上海电**任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江**限公司、上海电**程公司、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姚**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姚**的住所地在溧阳市,应当由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为本市海州区,且被告江苏**限公司的住所地也在海州区,本院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梧支行,帐号:44×××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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