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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业村民委员会与江苏圣**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新浦区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韩占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符合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常州市辖区,故本案应移送常州**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连云**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原告主张工程款1943233.04元,在增加诉讼请求后,其诉讼标的额变为3489465.33元。该数额超出了本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故被告对级别管辖提出的异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即施工地在连云港市范围内,原告选择在连云港市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故被告对地域管辖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对地域管辖提出的异议,本案移送连云**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梧支行,帐号:44×××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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