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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熙会与刘和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熙会诉刘和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熙会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熙会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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