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嵇庚法、江苏恒**限公司、江苏恒**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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