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被告倪**、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催缴诉讼费,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时间内没有预交本案诉讼费,依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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