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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