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连云港市海州朐阳名门老年公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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