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有华诉被告江苏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有华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有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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