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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审理经过

原告武*怀诉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武*怀诉称,被告张*与原告约定,自2012年12月18日至2013年1月17日,由本人完成BRT(海宁大道-车管所路段)路面挖掘机施工,工程款总计为30240元,被告张*先后两次已付8000元,现仍剩余22240元未付。近两年间,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以各种借口搪塞,故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224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期间,原告武**为被告张*在BRT路面(海**车管所路段)从事挖机施工。2013年2月8日,被告张*出具结算单一份,载明:挖机剩余费用共计2224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工程结算单、工作时间记录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原告为被告从事挖机施工,且双方已就价款进行了结算,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价款2224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武新怀222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梧支行,帐号:44×××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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