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限公司与被告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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