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30元减半收取1036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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