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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史*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史*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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