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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海马彩板活动房厂、江苏帝**限公司与江苏帝**限公司苏南分公司、江苏帝**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海马彩板活动房厂诉被告江苏帝**限公司、江苏帝**限公司苏南分公司、张**、江苏光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海马彩板活动房厂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江市海马彩板活动房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5元,减半收取2882.5元,由原告吴江市海马彩板活动房厂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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