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限公司路面工程分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限公司路面工程分公司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连云港**限公司路面工程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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