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郑**、淮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原告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有限公司、赵**及江苏**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山东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江苏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黄*来与被告戴**、淮安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戴**、淮安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史*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限公司与江苏开**限公司、淮安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江**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江**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淮安中**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