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先**有限公司与江苏淮**有限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先**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淮**有限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先**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先**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913元,减半收取11456元,由原告江**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