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先**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淮**有限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先**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先**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913元,减半收取11456元,由原告江**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江苏**限公司与连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浙江大**限公司与连云港**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上海振**限公司与江苏苏**限公司、江苏苏**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胡**与连云港**有限公司、朱*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江苏鑫**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孟**、陈**与淮安**限公司、江苏华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鑫**限公司与江苏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亚**有限公司与江苏舜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南京凯**限公司、张**等管辖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