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武**限公司与江苏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苏武**限公司与江苏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民法院(2012)常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江苏盱**限公司应向江苏武**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657959.2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867631.48元、支付工程停工赔偿款2737624.87元、承担案件诉讼费用639591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已全部抵押并被多家法院查封,财产暂时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江苏武**限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并书面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暂时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江苏省**民法院(2012)常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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