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京**限公司与盟联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1)淮中民初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偿还南京**限公司工程款1756193.92元,并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从申请执行人起诉之日至付清工程款时止)。案件受理费33751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8700元,合计77451元,由盟联实**限公司负担60785元,由南京**限公司负担1666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本案相关执行款项由南京**民法院主持分配,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等待分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程序终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1)淮中民初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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