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陆**及原审被告孙**、江苏佛**限公司、淮安市**道办事处富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1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