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泰**限公司与盱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苏泰**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司)申请执行盱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淮中民初字第0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世**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泰**司工程款19332970.81元及利息100万元;世**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泰**司损失100万元;泰**司对涉案工程在拍卖或折价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48465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49165元,均由世**司负担。因世**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泰**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世纪公司所有的,位于盱眙县盱城镇怡和家园8号楼在建工程及6、7号楼部分储藏室。首次拍卖时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泰业公司申请以该次拍卖所确定的保留价(共计1580.30万元)接受上述房地产抵偿部分债务。对剩余债务,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泰业公司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江苏省**民法院(2013)淮中民初字第0225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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