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江苏中**限公司诉原审被告淮安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淮中民初字第00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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