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与被上诉人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4)淮涟民初字第0650号民事判决,叶**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4)淮涟民初字第06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1915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