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嵇**与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与被上诉人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4)淮涟民初字第0650号民事判决,叶**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4)淮涟民初字第06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1915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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