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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明灯与江苏晟**有限公司、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洪明灯、江苏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司)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3)浦商初字第0102号民事判决。洪明灯与晟**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洪明灯的委托代理人聂**、上诉人晟**司的委托代理人过巍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怡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新证据,导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3)浦商初字第01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晟**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274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晟**司。上诉人洪明灯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洪明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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