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州市铜山区吴*食品站因与被上诉人盛亚**限公司、王大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3)铜张*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因上诉人徐州市铜山区吴*食品站未按《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的要求交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按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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